根據 1930 年關稅法第 338 條款,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起,對特定加拿大原產商品加徵 50% 額外關稅。
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起,美國依 1930 年關稅法第 338 條款,對特定加拿大產品加徵 50% 額外關稅。此項關稅僅適用於指定產品,其認定依據為貨物的原產國(即貨物實際製造地,而非出口地),即使貨物符合 USMCA 優惠待遇資格,仍然適用。
2026 年 7 月 20 日,川普總統簽署三項總統公告,援引第 338 條款對加拿大採取行動。這些關稅原訂於 8 月 19 日生效,但為期 3 天的暫緩實施將生效日期延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並已於當日正式生效。此外,其涵蓋範圍及運作方式,都與媒體標題所稱的乳製品、酒類及汽車報導有所不同,範圍更廣。本指南說明實際涵蓋範圍、與 USMCA 及其他既有關稅的交互關係,以及您應如何檢查自身貨運。
此項關稅已於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生效,此前經為期 3 天的暫緩實施,將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目前尚未廢止,除非另有行動,否則將持續有效。
由於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8 月 22 日,部分貨物在關稅實際適用之前,即已被徵收第 338 條款關稅。Zonos 正為這些貨物辦理退款——最新退款狀態請參閱美國關稅更新。
本指南反映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的總統公告與 CBP 指引——出貨或報關前,請與您的報關行確認現行狀態。
現況概覽(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
第 338 條款是一項美國法律,若總統宣告某國對美國產品的待遇,較該國對待其他國家產品的待遇不公平,總統即可對該國產品加徵最高 50% 的關稅。其邏輯很簡單:若某國使美國產品處於不利地位,美國即可對該國產品加徵關稅以抵銷此不利影響。
此為有別於第 232 條款及第 301 條款的獨立法律授權,而後兩者才是近年來大多數其他關稅行動的依據。由此可得出兩點:其一,50% 為總統依第 338 條款所能加徵之法定上限;其二,該法規要求須於公告後三十天內開始徵收,這正是 7 月 20 日之公告,何以產生 8 月 19 日生效日的原因。該日期為法規所訂之下限,母法本身並無任何緩衝空間——將生效日期延後至 8 月 22 日的三天暫緩實施,係源自另一項獨立行動。
僅有列於第 338 條款關稅清單上的產品受影響。三項總統公告已於 2026 年 7 月 20 日簽署,並於 7 月 23 日公布。第 11046 號公告涵蓋酒類飲品,第 11047 號公告涵蓋乳製品,第 11048 號公告涵蓋汽車。每項公告各有其附件二,實際的產品涵蓋範圍即載於附件之中。
汽車附件的涵蓋範圍最為廣泛。儘管名稱如此,其實際涵蓋假髮、合板、家具、化妝品、紡織品與成衣、珠寶、玩具、文具等眾多品項,橫跨稅則第 4 章至第 97 章。酒類附件的涵蓋範圍同樣超出飲品本身——舉例而言,曲棍球裝備即列於此附件,而非汽車清單之中。
此區別對合規而言至關重要。乳製品、酒類及汽車的用語,說明了此項行動的緣由;但實際涵蓋範圍,則由附件所界定。若企業僅檢查自身是否銷售汽車、葡萄酒或起司,便很容易忽略隱藏在汽車附件中的曝險。
三項附件中的每個代碼,均以八位數形式表示,格式為 1234.56.78,不含統計後綴。若您查詢完整的十位數分類代碼,卻未在清單中找到,並不代表您不受此項關稅影響——請以前八位數進行比對。
CBP 的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告將三項附件分別稱為乳製品清單、酒類清單及一般清單——一般清單即本指南所稱汽車附件之後續版本。與先前的汽車附件相同,這些清單名稱僅描述各自因應之加拿大貿易爭端,並不代表清單上實際涵蓋之產品——舉例而言,許多起司現已列於酒類清單及一般清單,而非乳製品清單。
同一份公告亦變動了產品涵蓋範圍。新增 122 項 HTS 分類,包括多種起司、紙板、鋁箔、卑金屬配件、座椅與家具,以及燈具。另有少數項目遭移除或限縮範圍:岩鹽、水泥及鉛已不再涵蓋,部分產品——包括特定威士忌及釣竿——現僅涵蓋其中特定子類別,而非先前涵蓋之完整稅則號列。完整現行清單請參閱該公告。
此項關稅係依產品的原產地認定,因此原產地文件的重要性,較運送路線更為關鍵。50% 關稅適用於涵蓋之加拿大產品,亦即實際原產於加拿大的貨物。
以某越南原產產品經加拿大商家轉運為例,依一般原產地規則,此類產品應不受加拿大第 338 條款關稅涵蓋。但有兩點須留意:各項公告並未明確定義原產地認定方法,且 CBP 尚未就此項關稅之轉運問題表態,因此這僅屬合理預期,而非確定的官方指引。此外,第 338 條款涵蓋加拿大原產商品,無論係直接或間接進口,因此將加拿大原產產品經第三國轉運,並不能免除此項關稅。凡經加拿大運送之貨物,均應備妥完善之原產地文件。
符合 USMCA 資格之商品,於輸美貨運上通常享有優惠待遇,但第 338 條款關稅仍照樣適用。USMCA 原產地證明一如既往,可降低一般關稅稅率,而 50% 關稅則疊加於該經調降後之稅率之上。此項證明並不能豁免此項關稅。
USMCA 真正產生影響之處,在於下文所述另一項獨立的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依 USMCA 主張免稅報關之商品,可豁免該項 10% 關稅;未主張 USMCA 之商品,則須負擔該項關稅。無論何者,只要產品列於三項附件之一,第 338 條款關稅均會疊加適用。
此 50% 關稅係額外疊加於產品原適用之一般關稅稅率之上。原本以 3% 稅率報關進口之商品,現須負擔 3% 加上 50%。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命令屬於另一項獨立授權,如有適用,仍將繼續疊加課徵——詳見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
此項關稅亦與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疊加。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 2026 年 7 月採取的強制勞動行動,對未達特定進口禁令標準之 60 個經濟體(含加拿大)之商品,加徵 10% 關稅。該項 10% 關稅原則上適用於加拿大商品,但稅則號列 9903.05.93 豁免依 USMCA 免稅報關之加拿大產品。因此,同時列於第 338 條款附件之加拿大原產產品,若未依 USMCA 報關,可能面臨 50%(第 338 條款)加上 10%(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若依 USMCA 報關,則僅須負擔 50%。
另一項重要的交互關係則方向相反,且已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限縮適用範圍:已受第 232 條款關稅約束之商品,不再完全不受此項關稅涵蓋——此項豁免現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先前適用第 232 條款豁免之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於其第 232 條款關稅之上,另行負擔 50% 的第 338 條款關稅。第 232 條款目前涵蓋鋼鐵、鋁及銅與其衍生製品、乘用車及輕型卡車、車輛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半導體,以及專利藥品。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仍不受此項關稅涵蓋。
有一項一般預期會出現在疊加清單中的授權,實際上並未涵蓋在內:第 122 條款全球附加費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到期失效,目前已不再適用於任何商品。完整現行關稅概況請參閱美國關稅變動。
此項關稅適用於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起,或其後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供消費之涵蓋商品。以報關或提領時點為準,與貨物之裝運、開立發票或銷售時間無關。
三項公告均未豁免已裝載或已在海運途中之貨物。若貨物於 8 月 21 日離開加拿大,卻於 8 月 22 日報關進口,仍須負擔此項關稅。公告文本中唯一的預先安排機制,係指於生效日期前,已依外國特權身分存放於外貿區之貨物。
共有兩類排除項目適用,且其運作方式各不相同。
特定產品類別自此項行動一開始即予以排除,包括能源產品、鉀鹽、魚類及關鍵礦物。
另外,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以及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原依第 99 章第三分章美國註釋 51(c) 及 (d) 款排除,並透過稅則號列 9903.03.15 及 9903.03.16 執行。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美國註釋 51(c) 款之第 232 條款排除項目,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先前適用該項排除之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於第 232 條款之上另行負擔第 338 條款關稅。美國註釋 51(d) 款之民用航空器排除項目則維持不變。
每項公告之附件一,係附有第 232 條款及民用航空器條件之涵蓋品項清單——並非排除清單。實際的排除項目載於美國註釋 51(c) 及 (d) 款。
由於涵蓋範圍係以特定產品清單為基礎,並疊加排除項目而構成,因此以 HTS 層級進行核對,遠比僅詢問產品是否來自加拿大更具參考價值。
此項行動並無法定到期日。總統可隨時修改、暫緩或終止此項行動,因此目前的 50% 稅率及產品涵蓋範圍,應視為可能變動之目標——將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之短暫暫緩實施,即為一例。
該法規亦允許升級措施。若加拿大持續維持或加劇公告所描述之行為,第 338 條款授權總統可完全禁止涵蓋品項之進口。汽車公告即直接載明此點。
CBP 已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發布公告,更新產品涵蓋範圍並限縮第 232 條款排除項目——涵蓋範圍之變動內容,請參閱前文涵蓋範圍遠遠超出乳製品、酒類及汽車一節。除該公告外,CBP 尚未就此項行動發布任何貨物系統訊息服務(CSMS)訊息,因此各項公告附件及美國註釋 51,仍為該公告未涉及範圍之權威依據。實務上須注意的是:《聯邦公報》將附件表格以圖片形式呈現,而非可供搜尋之文字,因此白宮所發布之附件 PDF 檔,較適合用於查詢代碼。
這也是第 338 條款首次被用於課徵關稅。貿易律師普遍預期此項行動將於國際貿易法院受到挑戰,而截至本文撰寫之時,尚無任何案件提出。保持清楚報關紀錄之進口商,若此項行動日後遭撤銷,仍可保留申請退款之權利。
若您進口、銷售或運送加拿大原產產品,或將非加拿大商品經加拿大轉運,請於 8 月 22 日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不適用。此項關稅僅適用於三項公告各自附件二所列之產品。汽車公告之清單範圍最廣,涵蓋假髮、合板、家具、紡織品與成衣、珠寶及玩具等類別。
可能受涵蓋。汽車附件之涵蓋範圍遠超出車輛本身,酒類附件之涵蓋範圍亦超出飲品本身。請以八位數比對,將您的特定 HTS 分類與附件進行核對。
未必如此。附件係以八位數公布,不含統計後綴。請以您分類代碼的前八位數進行比對。
一般而言不受涵蓋,因涵蓋範圍係依原產國認定。CBP 尚未就此項關稅之轉運問題表態,因此凡經加拿大轉運之貨物,均應備妥完善之原產地文件。另請注意,加拿大原產商品經第三國轉運,仍受此項關稅涵蓋。
不能。USMCA 優惠待遇可降低一般關稅稅率,但 50% 關稅仍疊加於經調降後之稅率之上。不過,USMCA 對另一項關稅確有影響——即下文所述之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
屬於額外疊加。50% 關稅係疊加於產品之一般關稅稅率,以及任何適用之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之上。同時亦與加拿大商品所適用之 10% 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疊加——除非貨物依 USMCA 免稅報關,此情形下該項特定 10% 關稅不適用。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原則上不受此項關稅涵蓋,無須同時負擔兩者,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此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同時負擔兩者。第 122 條款全球附加費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到期失效,目前已不再產生影響。
不適用。此項關稅之課徵,係以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之時點為準。凡於 8 月 22 日之前離開加拿大,但於當日或之後報關進口之貨物,仍須負擔此項關稅。
由於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8 月 22 日,部分貨物在此項關稅實際適用之前,即已被徵收關稅。Zonos 正為這些貨物辦理退款——最新資格條件與退款狀態,請參閱美國關稅更新。
於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生效,適用於該時點或其後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供消費之涵蓋商品。
是的。能源產品、鉀鹽、魚類及關鍵礦物已自此項行動中排除。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依美國註釋 51(d) 款排除。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原本亦依註釋 51(c) 款排除,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此項排除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
尚未發布。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尚無 CSMS 訊息或實施指引,因此以各項公告附件及美國註釋 51 為準。
並無固定到期日。此項關稅將持續有效,直至總統修改、暫緩或終止為止。若相關行為持續存在,該法規亦允許升級為全面進口禁令。
本指南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之用,不構成法律或海關建議。如需特定產品之認定,請諮詢持牌報關行或貿易律師。
加拿大第 338 條款關稅
加拿大第 338 條款關稅
根據 1930 年關稅法第 338 條款,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起,對特定加拿大原產商品加徵 50% 額外關稅。
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起,美國依 1930 年關稅法第 338 條款,對特定加拿大產品加徵 50% 額外關稅。此項關稅僅適用於指定產品,其認定依據為貨物的原產國(即貨物實際製造地,而非出口地),即使貨物符合 USMCA 優惠待遇資格,仍然適用。
2026 年 7 月 20 日,川普總統簽署三項總統公告,援引第 338 條款對加拿大採取行動。這些關稅原訂於 8 月 19 日生效,但為期 3 天的暫緩實施將生效日期延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並已於當日正式生效。此外,其涵蓋範圍及運作方式,都與媒體標題所稱的乳製品、酒類及汽車報導有所不同,範圍更廣。本指南說明實際涵蓋範圍、與 USMCA 及其他既有關稅的交互關係,以及您應如何檢查自身貨運。
此項關稅已於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生效,此前經為期 3 天的暫緩實施,將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目前尚未廢止,除非另有行動,否則將持續有效。
由於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8 月 22 日,部分貨物在關稅實際適用之前,即已被徵收第 338 條款關稅。Zonos 正為這些貨物辦理退款——最新退款狀態請參閱美國關稅更新。
本指南反映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的總統公告與 CBP 指引——出貨或報關前,請與您的報關行確認現行狀態。
現況概覽(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
第 338 條款的實際作用
第 338 條款是一項美國法律,若總統宣告某國對美國產品的待遇,較該國對待其他國家產品的待遇不公平,總統即可對該國產品加徵最高 50% 的關稅。其邏輯很簡單:若某國使美國產品處於不利地位,美國即可對該國產品加徵關稅以抵銷此不利影響。
此為有別於第 232 條款及第 301 條款的獨立法律授權,而後兩者才是近年來大多數其他關稅行動的依據。由此可得出兩點:其一,50% 為總統依第 338 條款所能加徵之法定上限;其二,該法規要求須於公告後三十天內開始徵收,這正是 7 月 20 日之公告,何以產生 8 月 19 日生效日的原因。該日期為法規所訂之下限,母法本身並無任何緩衝空間——將生效日期延後至 8 月 22 日的三天暫緩實施,係源自另一項獨立行動。
涵蓋範圍遠遠超出乳製品、酒類及汽車
僅有列於第 338 條款關稅清單上的產品受影響。三項總統公告已於 2026 年 7 月 20 日簽署,並於 7 月 23 日公布。第 11046 號公告涵蓋酒類飲品,第 11047 號公告涵蓋乳製品,第 11048 號公告涵蓋汽車。每項公告各有其附件二,實際的產品涵蓋範圍即載於附件之中。
汽車附件的涵蓋範圍最為廣泛。儘管名稱如此,其實際涵蓋假髮、合板、家具、化妝品、紡織品與成衣、珠寶、玩具、文具等眾多品項,橫跨稅則第 4 章至第 97 章。酒類附件的涵蓋範圍同樣超出飲品本身——舉例而言,曲棍球裝備即列於此附件,而非汽車清單之中。
此區別對合規而言至關重要。乳製品、酒類及汽車的用語,說明了此項行動的緣由;但實際涵蓋範圍,則由附件所界定。若企業僅檢查自身是否銷售汽車、葡萄酒或起司,便很容易忽略隱藏在汽車附件中的曝險。
三項附件中的每個代碼,均以八位數形式表示,格式為 1234.56.78,不含統計後綴。若您查詢完整的十位數分類代碼,卻未在清單中找到,並不代表您不受此項關稅影響——請以前八位數進行比對。
CBP 的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告將三項附件分別稱為乳製品清單、酒類清單及一般清單——一般清單即本指南所稱汽車附件之後續版本。與先前的汽車附件相同,這些清單名稱僅描述各自因應之加拿大貿易爭端,並不代表清單上實際涵蓋之產品——舉例而言,許多起司現已列於酒類清單及一般清單,而非乳製品清單。
同一份公告亦變動了產品涵蓋範圍。新增 122 項 HTS 分類,包括多種起司、紙板、鋁箔、卑金屬配件、座椅與家具,以及燈具。另有少數項目遭移除或限縮範圍:岩鹽、水泥及鉛已不再涵蓋,部分產品——包括特定威士忌及釣竿——現僅涵蓋其中特定子類別,而非先前涵蓋之完整稅則號列。完整現行清單請參閱該公告。
原產國決定涵蓋範圍
此項關稅係依產品的原產地認定,因此原產地文件的重要性,較運送路線更為關鍵。50% 關稅適用於涵蓋之加拿大產品,亦即實際原產於加拿大的貨物。
以某越南原產產品經加拿大商家轉運為例,依一般原產地規則,此類產品應不受加拿大第 338 條款關稅涵蓋。但有兩點須留意:各項公告並未明確定義原產地認定方法,且 CBP 尚未就此項關稅之轉運問題表態,因此這僅屬合理預期,而非確定的官方指引。此外,第 338 條款涵蓋加拿大原產商品,無論係直接或間接進口,因此將加拿大原產產品經第三國轉運,並不能免除此項關稅。凡經加拿大運送之貨物,均應備妥完善之原產地文件。
USMCA 並不豁免涵蓋商品
符合 USMCA 資格之商品,於輸美貨運上通常享有優惠待遇,但第 338 條款關稅仍照樣適用。USMCA 原產地證明一如既往,可降低一般關稅稅率,而 50% 關稅則疊加於該經調降後之稅率之上。此項證明並不能豁免此項關稅。
USMCA 真正產生影響之處,在於下文所述另一項獨立的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依 USMCA 主張免稅報關之商品,可豁免該項 10% 關稅;未主張 USMCA 之商品,則須負擔該項關稅。無論何者,只要產品列於三項附件之一,第 338 條款關稅均會疊加適用。
50% 關稅與其他關稅之交互關係
此 50% 關稅係額外疊加於產品原適用之一般關稅稅率之上。原本以 3% 稅率報關進口之商品,現須負擔 3% 加上 50%。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命令屬於另一項獨立授權,如有適用,仍將繼續疊加課徵——詳見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
此項關稅亦與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疊加。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 2026 年 7 月採取的強制勞動行動,對未達特定進口禁令標準之 60 個經濟體(含加拿大)之商品,加徵 10% 關稅。該項 10% 關稅原則上適用於加拿大商品,但稅則號列 9903.05.93 豁免依 USMCA 免稅報關之加拿大產品。因此,同時列於第 338 條款附件之加拿大原產產品,若未依 USMCA 報關,可能面臨 50%(第 338 條款)加上 10%(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若依 USMCA 報關,則僅須負擔 50%。
另一項重要的交互關係則方向相反,且已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限縮適用範圍:已受第 232 條款關稅約束之商品,不再完全不受此項關稅涵蓋——此項豁免現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先前適用第 232 條款豁免之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於其第 232 條款關稅之上,另行負擔 50% 的第 338 條款關稅。第 232 條款目前涵蓋鋼鐵、鋁及銅與其衍生製品、乘用車及輕型卡車、車輛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半導體,以及專利藥品。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仍不受此項關稅涵蓋。
有一項一般預期會出現在疊加清單中的授權,實際上並未涵蓋在內:第 122 條款全球附加費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到期失效,目前已不再適用於任何商品。完整現行關稅概況請參閱美國關稅變動。
時點:觸發關稅之條件
此項關稅適用於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起,或其後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供消費之涵蓋商品。以報關或提領時點為準,與貨物之裝運、開立發票或銷售時間無關。
三項公告均未豁免已裝載或已在海運途中之貨物。若貨物於 8 月 21 日離開加拿大,卻於 8 月 22 日報關進口,仍須負擔此項關稅。公告文本中唯一的預先安排機制,係指於生效日期前,已依外國特權身分存放於外貿區之貨物。
排除項目
共有兩類排除項目適用,且其運作方式各不相同。
特定產品類別自此項行動一開始即予以排除,包括能源產品、鉀鹽、魚類及關鍵礦物。
另外,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以及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原依第 99 章第三分章美國註釋 51(c) 及 (d) 款排除,並透過稅則號列 9903.03.15 及 9903.03.16 執行。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美國註釋 51(c) 款之第 232 條款排除項目,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先前適用該項排除之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於第 232 條款之上另行負擔第 338 條款關稅。美國註釋 51(d) 款之民用航空器排除項目則維持不變。
每項公告之附件一,係附有第 232 條款及民用航空器條件之涵蓋品項清單——並非排除清單。實際的排除項目載於美國註釋 51(c) 及 (d) 款。
由於涵蓋範圍係以特定產品清單為基礎,並疊加排除項目而構成,因此以 HTS 層級進行核對,遠比僅詢問產品是否來自加拿大更具參考價值。
無固定到期日
此項行動並無法定到期日。總統可隨時修改、暫緩或終止此項行動,因此目前的 50% 稅率及產品涵蓋範圍,應視為可能變動之目標——將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之短暫暫緩實施,即為一例。
該法規亦允許升級措施。若加拿大持續維持或加劇公告所描述之行為,第 338 條款授權總統可完全禁止涵蓋品項之進口。汽車公告即直接載明此點。
CBP 目前已公布之內容
CBP 已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發布公告,更新產品涵蓋範圍並限縮第 232 條款排除項目——涵蓋範圍之變動內容,請參閱前文涵蓋範圍遠遠超出乳製品、酒類及汽車一節。除該公告外,CBP 尚未就此項行動發布任何貨物系統訊息服務(CSMS)訊息,因此各項公告附件及美國註釋 51,仍為該公告未涉及範圍之權威依據。實務上須注意的是:《聯邦公報》將附件表格以圖片形式呈現,而非可供搜尋之文字,因此白宮所發布之附件 PDF 檔,較適合用於查詢代碼。
這也是第 338 條款首次被用於課徵關稅。貿易律師普遍預期此項行動將於國際貿易法院受到挑戰,而截至本文撰寫之時,尚無任何案件提出。保持清楚報關紀錄之進口商,若此項行動日後遭撤銷,仍可保留申請退款之權利。
對您的貨運意味著什麼
若您進口、銷售或運送加拿大原產產品,或將非加拿大商品經加拿大轉運,請於 8 月 22 日之前確認下列事項:
常見問題
第 338 條款關稅是否適用於所有從加拿大出貨之商品?
不適用。此項關稅僅適用於三項公告各自附件二所列之產品。汽車公告之清單範圍最廣,涵蓋假髮、合板、家具、紡織品與成衣、珠寶及玩具等類別。
我的產品在加拿大製造,但並非乳製品、酒類或汽車,仍可能受涵蓋嗎?
可能受涵蓋。汽車附件之涵蓋範圍遠超出車輛本身,酒類附件之涵蓋範圍亦超出飲品本身。請以八位數比對,將您的特定 HTS 分類與附件進行核對。
我的十位數代碼未列於清單中,是否即代表不受影響?
未必如此。附件係以八位數公布,不含統計後綴。請以您分類代碼的前八位數進行比對。
若產品從加拿大出貨,但實際製造於其他地方,是否受涵蓋?
一般而言不受涵蓋,因涵蓋範圍係依原產國認定。CBP 尚未就此項關稅之轉運問題表態,因此凡經加拿大轉運之貨物,均應備妥完善之原產地文件。另請注意,加拿大原產商品經第三國轉運,仍受此項關稅涵蓋。
USMCA 原產地證明能否豁免我的貨運?
不能。USMCA 優惠待遇可降低一般關稅稅率,但 50% 關稅仍疊加於經調降後之稅率之上。不過,USMCA 對另一項關稅確有影響——即下文所述之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
50% 是否為全部關稅,還是仍會疊加其他關稅?
屬於額外疊加。50% 關稅係疊加於產品之一般關稅稅率,以及任何適用之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之上。同時亦與加拿大商品所適用之 10% 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疊加——除非貨物依 USMCA 免稅報關,此情形下該項特定 10% 關稅不適用。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原則上不受此項關稅涵蓋,無須同時負擔兩者,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此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酒類及一般清單商品現須同時負擔兩者。第 122 條款全球附加費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到期失效,目前已不再產生影響。
我的貨物已在運送途中,是否適用祖父豁免?
不適用。此項關稅之課徵,係以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之時點為準。凡於 8 月 22 日之前離開加拿大,但於當日或之後報關進口之貨物,仍須負擔此項關稅。
我在 8 月 22 日之前的貨運上已被徵收第 338 條款關稅,現在該怎麼辦?
由於生效日期由 8 月 19 日延後至 8 月 22 日,部分貨物在此項關稅實際適用之前,即已被徵收關稅。Zonos 正為這些貨物辦理退款——最新資格條件與退款狀態,請參閱美國關稅更新。
此項關稅究竟何時生效?
於 2026 年 8 月 22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生效,適用於該時點或其後報關進口消費,或自倉庫提領供消費之涵蓋商品。
是否有任何產品或類別被排除?
是的。能源產品、鉀鹽、魚類及關鍵礦物已自此項行動中排除。受《WTO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涵蓋之商品,依美國註釋 51(d) 款排除。已依第 232 條款行動負有關稅義務之商品,原本亦依註釋 51(c) 款排除,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此項排除僅適用於列於乳製品清單之商品。
CBP 是否已發布指引?
尚未發布。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尚無 CSMS 訊息或實施指引,因此以各項公告附件及美國註釋 51 為準。
此項關稅是否有到期日?
並無固定到期日。此項關稅將持續有效,直至總統修改、暫緩或終止為止。若相關行為持續存在,該法規亦允許升級為全面進口禁令。
主要資料來源
本指南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之用,不構成法律或海關建議。如需特定產品之認定,請諮詢持牌報關行或貿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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