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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

新一波第 301 條款關稅適用於 60 個強制勞動進口禁令執行不力的經濟體,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生效。

2026 年 7 月 24 日,一套新的第 301 條款關稅正式生效,適用於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定其強制勞動進口禁令付之闕如或執行不力的 60 個經濟體之進口商品。此項附加關稅稅率介於 10% 至 12.5% 從價稅之間,並疊加於大多數其他適用關稅之上,但對符合 USMCA 資格的商品、CAFTA-DR 與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以及已受第 232 條款涵蓋的產品,設有重要例外。

申報前請確認現行稅率

本摘要反映截至 2026 年 8 月美國貿易代表署與 CBP 的指引。稅率、豁免規定,以及紡織品機制的關稅稅率配額規則均可能變動。申報前請與您的報關行確認每筆貨物的細節。

關於此項關稅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款賦予 USTR 權限,得以對「造成負擔或限制」美國商務的外國作法採取行動。2026 年,USTR 針對 60 個貿易夥伴的強制勞動執法情形,開啟了一條新的第 301 條款調查途徑。其立論基礎是:當一國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執行對——以強制勞動製造之商品的進口禁令時,該國的出口便因此獲得了不正當的成本優勢。

USTR 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敲定此行動,相關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起生效(聯邦公報公告)。

這些關稅與既有的第 301 條款中國關稅(清單 1–4A)性質不同——但兩者關係密切。只有新的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才是疊加於舊制度之上的額外關稅。

稅率等級 

USTR 根據各國的強制勞動執法態勢,將這 60 個涵蓋經濟體劃分為四個等級。

等級↕稅率↕國家↕
第一級(17 個經濟體)10% 齊頭式附加關稅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印度、印尼、約旦、馬來西亞、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千里達及托巴哥、英國
第二級(2 個經濟體)10% 最惠國待遇淨額上限(最惠國待遇稅率 + 第 301 條款關稅合計上限為 10%)歐盟、台灣
第三級(3 個經濟體)12.5% 最惠國待遇淨額上限(最惠國待遇稅率 + 第 301 條款關稅合計上限為 12.5%)日本、南韓、瑞士
第四級(38 個經濟體)12.5% 齊頭式附加關稅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澳洲、巴哈馬、巴林、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埃及、蓋亞那、香港、伊拉克、以色列、哈薩克、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阿曼、秘魯、菲律賓、卡達、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

生效日期 

本項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生效。凡在此時間之前已裝載於出口船舶,並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 12:01 之前完成正式報關手續的貨物,可適用範圍狹窄的在途豁免。裝載日期與船舶名稱須於報關時提供文件佐證。

豁免規定 

共有三組豁免規定適用。

**通用豁免(附件一 A 部分)**適用於所有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

  • 符合 USMCA 資格的商品(加拿大、墨西哥),無論稅則號列上是否標示「S」或「S+」優惠代碼
  • CAFTA-DR 免稅紡織品與成衣
  • 以免稅方式報關進口的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成衣及旅行用品
  • 已受第 232 條款關稅約束的產品(鋼鐵、鋁、銅、木材、半導體、汽車及汽車零件)
  • 民用飛機及符合資格的零件
  • 列舉的藥品項目(專利藥品排除條款已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
  • 資訊材料、人道捐贈品及隨身攜帶的個人行李
  • 大多數第 98 章報關項目——但 9802.00.40、.50、.60 及 9802.00.80 除外,這些項目的關稅僅適用於扣除美國原產成分後的境外加工或組裝價值部分
  • 附件中約 2,120 個稅則代碼中,約有 863 個完全豁免

**國別豁免(附件一 B–O 部分)**針對因部分配合而獲此待遇的 13 個經濟體,額外提供特定 HTS 稅則的減免:英國、歐盟、瑞士、馬來西亞、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埃及、約旦、柬埔寨、孟加拉、印尼、台灣及厄瓜多。

自由貿易協定 

僅有三項自由貿易協定明確豁免於此項新關稅之外:

  • USMCA: 來自加拿大與墨西哥、符合 USMCA 資格的商品完全豁免。此豁免範圍較一般 USMCA 優惠更廣——即使特定稅則號列上未標示「S」/「S+」代碼,豁免仍然適用。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與墨西哥商品,仍須負擔第一級 10% 的附加關稅,因此 USMCA 資格認定,如今正是 0% 與 10% 附加關稅之間的關鍵差異。
  • CAFTA-DR: 來自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的免稅紡織品與成衣獲得豁免。非紡織品的 CAFTA-DR 商品,則依該國所屬等級課稅。
  • 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 免稅紡織品、成衣及旅行用品獲得豁免。其他約旦商品則須負擔第一級 10% 的附加關稅。

其他自由貿易協定(美韓 FTA(KORUS)、美國—以色列、美國—哥倫比亞、美國—秘魯、美國—巴拿馬、美國—智利、美國—新加坡、美國—澳洲、美國—巴林、美國—摩洛哥、美國—阿曼)均無單獨豁免。FTA 優惠仍會降低涵蓋商品的最惠國待遇稅率,但第 301 條款關稅仍會依原產國所屬等級疊加於其上。

關稅疊加 

此新關稅與下列項目疊加:

  • 最惠國待遇(第一欄)稅率
  • 既有的第 301 條款中國關稅(清單 1–4A)——就中國原產商品而言,新的第四級 12.5% 關稅,是在既有中國 301 條款稅率(清單 1–4A)與最惠國待遇稅率之外額外加徵的
  • 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AD/CVD)

此新關稅不適用於已受第 232 條款涵蓋的商品(涵蓋類別請見上方「豁免規定」一節)。依第 14289 號行政命令所訂的疊加優先順序,涵蓋產品的第 232 條款關稅具有優先地位,因此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不會再疊加於其上。

實際範例 

情境↕關稅計算↕
越南成衣,最惠國待遇 16.5%16.5% 最惠國待遇 + 12.5% 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第四級)= 29.0%
中國消費性電子產品,列於清單 3,最惠國待遇 3%,既有第 301 條款中國關稅 25%3% 最惠國待遇 + 25% 第 301 條款中國關稅 + 12.5% 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 = 40.5%
符合 USMCA 資格的墨西哥汽車零件,最惠國待遇 2.5%,非第 232 條款涵蓋範圍0%(USMCA 免稅,且豁免第 301 條款)
德國工業機械,最惠國待遇 2.8%合計上限為 10%(第二級,歐盟):2.8% 最惠國待遇 + 7.2% 第 301 條款關稅 = 10.0%
受第 232 條款涵蓋的日本半導體25% 第 232 條款關稅,豁免第 301 條款強制勞動關稅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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