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60个强迫劳动进口禁令不完善经济体的新第301条关税,自2026年7月24日起生效。
2026年7月24日,一套新的第301条关税对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生效,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认定这些经济体的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缺失或执行不力。附加关税税率为10%至12.5%从价税,并叠加在大多数其他适用关税之上,但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CAFTA-DR和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以及已受第232条约束的产品有重要例外。
本摘要反映截至2026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指导意见。税率、豁免以及纺织品机制的关税配额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请在报关前与您的报关行确认每一票货物的具体情况。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赋予USTR针对"负担或限制"美国商务的外国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力。2026年,USTR针对60个贸易伙伴的强迫劳动执法情况开启了一条新的第301条调查路径。其理论依据是:当一个国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执行对强迫劳动生产商品的进口禁令——其出口产品便获得了人为的成本优势。
USTR于2026年7月23日最终确定了该行动,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生效(联邦公报通知)。
这些关税与此前已存在的第301条中国关税(第1-4A批清单)不同——但密切相关。只有新的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是叠加在旧制度之上的附加关税。
USTR根据各国的强迫劳动执法态势,将60个受涵盖的经济体分为四个层级。
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凌晨12:01起生效。在该时间之前已装船出口,并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8日凌晨12:01之前完成消费入境申报的货物,可适用一项范围狭窄的在途货物例外。装船日期和船名须在入境时提供文件证明。
共有三类豁免适用。
普遍豁免(附件一,A部分) 适用于所有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
国别专项豁免(附件一,B-O部分) 为部分配合程度值得给予豁免的13个经济体增加了针对具体HTS税则号的减免:英国、欧盟、瑞士、马来西亚、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埃及、约旦、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台湾和厄瓜多尔。
仅有三项自由贸易协定被专门豁免于新关税之外:
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美韩自贸协定、美国-以色列、美国-哥伦比亚、美国-秘鲁、美国-巴拿马、美国-智利、美国-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美国-巴林、美国-摩洛哥、美国-阿曼)均未单独获得豁免。FTA优惠仍会降低相关商品的最惠国待遇税率,但第301条关税会按原产国所属层级叠加征收。
新关税与以下税项叠加:
新关税不适用于已受第232条约束的商品(参见上文豁免部分列出的涵盖类别)。根据第14289号行政命令的叠加优先顺序,受涵盖产品的第232条关税具有优先地位,因此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不会叠加征收。
本摘要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或海关建议。在做出入境决定之前,请咨询持牌报关行或合格的贸易顾问。
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
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
针对60个强迫劳动进口禁令不完善经济体的新第301条关税,自2026年7月24日起生效。
2026年7月24日,一套新的第301条关税对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生效,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认定这些经济体的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缺失或执行不力。附加关税税率为10%至12.5%从价税,并叠加在大多数其他适用关税之上,但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CAFTA-DR和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以及已受第232条约束的产品有重要例外。
本摘要反映截至2026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指导意见。税率、豁免以及纺织品机制的关税配额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请在报关前与您的报关行确认每一票货物的具体情况。
关于这些关税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赋予USTR针对"负担或限制"美国商务的外国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力。2026年,USTR针对60个贸易伙伴的强迫劳动执法情况开启了一条新的第301条调查路径。其理论依据是:当一个国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执行对强迫劳动生产商品的进口禁令——其出口产品便获得了人为的成本优势。
USTR于2026年7月23日最终确定了该行动,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生效(联邦公报通知)。
这些关税与此前已存在的第301条中国关税(第1-4A批清单)不同——但密切相关。只有新的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是叠加在旧制度之上的附加关税。
税率层级
USTR根据各国的强迫劳动执法态势,将60个受涵盖的经济体分为四个层级。
生效日期
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凌晨12:01起生效。在该时间之前已装船出口,并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8日凌晨12:01之前完成消费入境申报的货物,可适用一项范围狭窄的在途货物例外。装船日期和船名须在入境时提供文件证明。
豁免
共有三类豁免适用。
普遍豁免(附件一,A部分) 适用于所有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
国别专项豁免(附件一,B-O部分) 为部分配合程度值得给予豁免的13个经济体增加了针对具体HTS税则号的减免:英国、欧盟、瑞士、马来西亚、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埃及、约旦、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台湾和厄瓜多尔。
自由贸易协定
仅有三项自由贸易协定被专门豁免于新关税之外:
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美韩自贸协定、美国-以色列、美国-哥伦比亚、美国-秘鲁、美国-巴拿马、美国-智利、美国-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美国-巴林、美国-摩洛哥、美国-阿曼)均未单独获得豁免。FTA优惠仍会降低相关商品的最惠国待遇税率,但第301条关税会按原产国所属层级叠加征收。
关税叠加
新关税与以下税项叠加:
新关税不适用于已受第232条约束的商品(参见上文豁免部分列出的涵盖类别)。根据第14289号行政命令的叠加优先顺序,受涵盖产品的第232条关税具有优先地位,因此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不会叠加征收。
计算示例
主要资料来源
本摘要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或海关建议。在做出入境决定之前,请咨询持牌报关行或合格的贸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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