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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

针对60个强迫劳动进口禁令不完善经济体的新第301条关税,自2026年7月24日起生效。

2026年7月24日,一套新的第301条关税对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生效,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认定这些经济体的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缺失或执行不力。附加关税税率为10%至12.5%从价税,并叠加在大多数其他适用关税之上,但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CAFTA-DR和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以及已受第232条约束的产品有重要例外。

报关前请确认最新税率

本摘要反映截至2026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指导意见。税率、豁免以及纺织品机制的关税配额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请在报关前与您的报关行确认每一票货物的具体情况。

关于这些关税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赋予USTR针对"负担或限制"美国商务的外国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力。2026年,USTR针对60个贸易伙伴的强迫劳动执法情况开启了一条新的第301条调查路径。其理论依据是:当一个国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执行对强迫劳动生产商品的进口禁令——其出口产品便获得了人为的成本优势。

USTR于2026年7月23日最终确定了该行动,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生效(联邦公报通知)。

这些关税与此前已存在的第301条中国关税(第1-4A批清单)不同——但密切相关。只有新的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是叠加在旧制度之上的附加关税。

税率层级 

USTR根据各国的强迫劳动执法态势,将60个受涵盖的经济体分为四个层级。

层级↕税率↕国家/地区↕
层级1(17个经济体)10%统一附加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层级2(2个经济体)10%最惠国待遇净额(最惠国待遇+第301条合计上限为10%)欧盟、台湾
层级3(3个经济体)12.5%最惠国待遇净额(最惠国待遇+第301条合计上限为12.5%)日本、韩国、瑞士
层级4(38个经济体)12.5%统一附加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香港、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

生效日期 

关税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凌晨12:01起生效。在该时间之前已装船出口,并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8日凌晨12:01之前完成消费入境申报的货物,可适用一项范围狭窄的在途货物例外。装船日期和船名须在入境时提供文件证明。

豁免 

共有三类豁免适用。

普遍豁免(附件一,A部分) 适用于所有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

  • 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加拿大、墨西哥),无论关税项下是否标注"S"或"S+"优惠标识
  • CAFTA-DR免税纺织品和服装
  • 以免税方式入境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服装和旅行用品
  • 已受第232条关税约束的产品(钢铁、铝、铜、木材、半导体、汽车及汽车零部件)
  • 民用飞机及符合条件的零部件
  • 列举的药品项目(专利药品的例外条款自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
  • 信息资料、人道主义捐赠和随身行李
  • 大多数第98章项下的入境商品——但9802.00.40、.50、.60和9802.00.80除外,这些税则号下关税仅适用于扣除美国原产成分后的境外加工或组装价值部分
  • 附件中约2,120个税则号中,约863个税则号完全豁免

国别专项豁免(附件一,B-O部分) 为部分配合程度值得给予豁免的13个经济体增加了针对具体HTS税则号的减免:英国、欧盟、瑞士、马来西亚、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埃及、约旦、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台湾和厄瓜多尔。

自由贸易协定 

仅有三项自由贸易协定被专门豁免于新关税之外:

  • USMCA: 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符合USMCA资格的商品完全豁免。这一豁免范围比普通USMCA优惠更广——即使特定关税项下未标注"S"/"S+"标识,豁免依然适用。不符合资格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商品仍需缴纳层级1的10%关税,因此USMCA资格认定现在决定了0%和10%附加关税之间的差异。
  • CAFTA-DR: 来自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免税纺织品和服装予以豁免。非纺织品的CAFTA-DR商品按所属国家的层级分类处理。
  • 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 免税纺织品、服装和旅行用品予以豁免。约旦的其他商品需缴纳层级1的10%关税。

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美韩自贸协定、美国-以色列、美国-哥伦比亚、美国-秘鲁、美国-巴拿马、美国-智利、美国-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美国-巴林、美国-摩洛哥、美国-阿曼)均未单独获得豁免。FTA优惠仍会降低相关商品的最惠国待遇税率,但第301条关税会按原产国所属层级叠加征收。

关税叠加 

新关税与以下税项叠加:

  • 最惠国待遇(第一栏)税率
  • 现行第301条中国关税(第1-4A批清单)——具体到中国原产商品,新的层级4 12.5%关税是在现行中国301关税(第1-4A批清单)和最惠国待遇税率之外的额外附加
  •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

新关税不适用于已受第232条约束的商品(参见上文豁免部分列出的涵盖类别)。根据第14289号行政命令的叠加优先顺序,受涵盖产品的第232条关税具有优先地位,因此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不会叠加征收。

计算示例 

情形↕关税计算↕
越南服装,最惠国待遇16.5%16.5%最惠国待遇 + 12.5%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层级4)= 29.0%
中国消费电子产品(第3批清单),最惠国待遇3%,现行第301条中国关税25%3%最惠国待遇 + 25%第301条中国关税 + 12.5%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 = 40.5%
符合USMCA资格的墨西哥汽车零部件,最惠国待遇2.5%,非第232条涵盖范围0%(USMCA免税,第301条豁免)
德国工业机械,最惠国待遇2.8%合计上限为10%(层级2,欧盟):2.8%最惠国待遇 + 7.2%第301条 = 10.0%
受第232条约束的日本半导体25%第232条关税,第301条强迫劳动关税豁免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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