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第 301 條關稅適用於 60 個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不足或執行不力的經濟體,2026 年 7 月 24 日生效。
2026 年 7 月 24 日,一系列新的第 301 條關稅對來自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生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定這些經濟體的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並不存在,或執行不力。額外關稅稅率介乎 10% 至 12.5% 從價稅,並疊加於大多數其他適用關稅之上,但 USMCA 合規商品、CAFTA-DR 及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以及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產品屬重要例外。
本摘要反映截至 2026 年 8 月的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指引。稅率、豁免以及紡織品機制的關稅配額規則均可能有所變動。申報每筆貨物前,請向您的報關行確認。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賦予 USTR 權力,針對「損害或限制」美國商務的外國行為採取行動。2026 年,USTR 針對 60 個貿易夥伴的強迫勞動執法情況,開啟了一項新的第 301 條調查。其理論依據是:當一個國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執行對)以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的進口禁令時,其出口商品便會獲得人為的成本優勢。
USTR 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最終確定此項行動,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 12:01 a.m. ET 生效(聯邦公報通知)。
這些關稅與既有的第 301 條中國關稅(清單 1–4A)不同,但兩者關係密切。只有新的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才會作為額外關稅疊加於舊制度之上。
USTR 根據各國的強迫勞動執法狀況,將 60 個涵蓋經濟體分為四個級別。
這些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12:01 a.m. ET 生效。在該時間之前已裝載於出口船隻,並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 12:01 a.m. ET 前完成消費申報的商品,可適用範圍狹窄的過境例外。裝載日期及船隻資料須於入境申報時提供證明文件。
共有三套豁免規定適用。
通用豁免(附件一,A 部分) 適用於來自全部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
特定國家豁免(附件一,B–O 部分) 為 13 個因部分配合而獲得寬減的經濟體,新增特定 HTS 稅則寬減:英國、歐盟、瑞士、馬來西亞、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埃及、約旦、柬埔寨、孟加拉、印尼、台灣及厄瓜多爾。
只有三項自由貿易協定明確獲豁免於新關稅之外:
其他自由貿易協定(KORUS、美國—以色列、美國—哥倫比亞、美國—秘魯、美國—巴拿馬、美國—智利、美國—新加坡、美國—澳洲、美國—巴林、美國—摩洛哥、美國—阿曼)均不獲個別豁免。自由貿易協定優惠仍會降低涵蓋商品的 MFN 稅率,但第 301 條關稅仍會按原產國所屬級別疊加徵收。
新關稅會與以下項目疊加徵收:
新關稅不適用於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商品(涵蓋類別請見上方「豁免」一節)。根據第 14289 號行政命令的疊加順序,涵蓋商品的第 232 條關稅具有優先地位,因此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不會再疊加於其上。
本摘要僅供一般資訊用途,並不構成法律或海關方面的意見。在作出入境決定前,請諮詢持牌報關行或合資格的貿易顧問。
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
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
新第 301 條關稅適用於 60 個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不足或執行不力的經濟體,2026 年 7 月 24 日生效。
2026 年 7 月 24 日,一系列新的第 301 條關稅對來自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生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定這些經濟體的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並不存在,或執行不力。額外關稅稅率介乎 10% 至 12.5% 從價稅,並疊加於大多數其他適用關稅之上,但 USMCA 合規商品、CAFTA-DR 及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以及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產品屬重要例外。
本摘要反映截至 2026 年 8 月的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指引。稅率、豁免以及紡織品機制的關稅配額規則均可能有所變動。申報每筆貨物前,請向您的報關行確認。
關於這些關稅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賦予 USTR 權力,針對「損害或限制」美國商務的外國行為採取行動。2026 年,USTR 針對 60 個貿易夥伴的強迫勞動執法情況,開啟了一項新的第 301 條調查。其理論依據是:當一個國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執行對)以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的進口禁令時,其出口商品便會獲得人為的成本優勢。
USTR 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最終確定此項行動,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 12:01 a.m. ET 生效(聯邦公報通知)。
這些關稅與既有的第 301 條中國關稅(清單 1–4A)不同,但兩者關係密切。只有新的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才會作為額外關稅疊加於舊制度之上。
稅率級距
USTR 根據各國的強迫勞動執法狀況,將 60 個涵蓋經濟體分為四個級別。
生效日期
這些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12:01 a.m. ET 生效。在該時間之前已裝載於出口船隻,並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 12:01 a.m. ET 前完成消費申報的商品,可適用範圍狹窄的過境例外。裝載日期及船隻資料須於入境申報時提供證明文件。
豁免
共有三套豁免規定適用。
通用豁免(附件一,A 部分) 適用於來自全部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
特定國家豁免(附件一,B–O 部分) 為 13 個因部分配合而獲得寬減的經濟體,新增特定 HTS 稅則寬減:英國、歐盟、瑞士、馬來西亞、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埃及、約旦、柬埔寨、孟加拉、印尼、台灣及厄瓜多爾。
自由貿易協定
只有三項自由貿易協定明確獲豁免於新關稅之外:
其他自由貿易協定(KORUS、美國—以色列、美國—哥倫比亞、美國—秘魯、美國—巴拿馬、美國—智利、美國—新加坡、美國—澳洲、美國—巴林、美國—摩洛哥、美國—阿曼)均不獲個別豁免。自由貿易協定優惠仍會降低涵蓋商品的 MFN 稅率,但第 301 條關稅仍會按原產國所屬級別疊加徵收。
關稅疊加
新關稅會與以下項目疊加徵收:
新關稅不適用於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商品(涵蓋類別請見上方「豁免」一節)。根據第 14289 號行政命令的疊加順序,涵蓋商品的第 232 條關稅具有優先地位,因此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不會再疊加於其上。
計算範例
主要來源
本摘要僅供一般資訊用途,並不構成法律或海關方面的意見。在作出入境決定前,請諮詢持牌報關行或合資格的貿易顧問。
這個頁面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