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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

新第 301 條關稅適用於 60 個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不足或執行不力的經濟體,2026 年 7 月 24 日生效。

2026 年 7 月 24 日,一系列新的第 301 條關稅對來自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生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定這些經濟體的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並不存在,或執行不力。額外關稅稅率介乎 10% 至 12.5% 從價稅,並疊加於大多數其他適用關稅之上,但 USMCA 合規商品、CAFTA-DR 及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以及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產品屬重要例外。

申報前請確認現行稅率

本摘要反映截至 2026 年 8 月的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指引。稅率、豁免以及紡織品機制的關稅配額規則均可能有所變動。申報每筆貨物前,請向您的報關行確認。

關於這些關稅 

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賦予 USTR 權力,針對「損害或限制」美國商務的外國行為採取行動。2026 年,USTR 針對 60 個貿易夥伴的強迫勞動執法情況,開啟了一項新的第 301 條調查。其理論依據是:當一個國家未能禁止(或未能有效執行對)以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的進口禁令時,其出口商品便會獲得人為的成本優勢。

USTR 於 2026 年 7 月 23 日最終確定此項行動,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 12:01 a.m. ET 生效(聯邦公報通知)。

這些關稅與既有的第 301 條中國關稅(清單 1–4A)不同,但兩者關係密切。只有新的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才會作為額外關稅疊加於舊制度之上。

稅率級距 

USTR 根據各國的強迫勞動執法狀況,將 60 個涵蓋經濟體分為四個級別。

級別↕稅率↕國家/地區↕
第一級(17 個經濟體)10% 固定加徵阿根廷、孟加拉、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爾、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印度、印尼、約旦、馬來西亞、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千里達和多巴哥及英國
第二級(2 個經濟體)淨 MFN 10%(MFN 加第 301 條合計上限為 10%)歐盟、台灣
第三級(3 個經濟體)淨 MFN 12.5%(MFN 加第 301 條合計上限為 12.5%)日本、南韓、瑞士
第四級(38 個經濟體)12.5% 固定加徵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澳洲、巴哈馬、巴林、巴西、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埃及、圭亞那、香港、伊拉克、以色列、哈薩克、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紐西蘭、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挪威、阿曼、秘魯、菲律賓、卡達、俄羅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國、土耳其、阿聯酋、烏拉圭、委內瑞拉及越南

生效日期 

這些關稅已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12:01 a.m. ET 生效。在該時間之前已裝載於出口船隻,並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 12:01 a.m. ET 前完成消費申報的商品,可適用範圍狹窄的過境例外。裝載日期及船隻資料須於入境申報時提供證明文件。

豁免 

共有三套豁免規定適用。

通用豁免(附件一,A 部分) 適用於來自全部 60 個經濟體的進口商品:

  • 符合 USMCA 資格的商品(加拿大、墨西哥),無論稅則行是否標示「S」或「S+」優惠標記
  • CAFTA-DR 免稅紡織品及服裝
  • 以免稅方式申報進口的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紡織品、服裝及旅行用品
  • 已受第 232 條關稅管制的產品(鋼鐵、鋁、銅、木材、半導體、汽車及汽車零件)
  • 民用飛機及符合資格的零件
  • 列明的藥品項目(專利藥品的例外規定已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
  • 資訊材料、人道捐贈品及隨身攜帶的個人行李
  • 大多數第 98 章項目 — 但 9802.00.40、.50、.60 及 9802.00.80 除外,該等項目的關稅僅適用於扣除美國原產成分後的境外加工或組裝價值部分
  • 附件中約 2,120 個稅則代碼中,約有 863 個完全獲得豁免

特定國家豁免(附件一,B–O 部分) 為 13 個因部分配合而獲得寬減的經濟體,新增特定 HTS 稅則寬減:英國、歐盟、瑞士、馬來西亞、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埃及、約旦、柬埔寨、孟加拉、印尼、台灣及厄瓜多爾。

自由貿易協定 

只有三項自由貿易協定明確獲豁免於新關稅之外:

  • USMCA: 來自加拿大及墨西哥、符合 USMCA 資格的商品完全獲得豁免。這比一般 USMCA 優惠待遇的範圍更廣 — 即使特定稅則行未標示「S」/「S+」標記,豁免仍然適用。不符合資格的加拿大及墨西哥商品,仍須繳付 10% 的第一級關稅,因此 USMCA 資格現已成為 0% 與 10% 額外關稅之間的分水嶺。
  • CAFTA-DR: 來自哥斯達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及尼加拉瓜的免稅紡織品及服裝獲得豁免。非紡織品的 CAFTA-DR 商品,則按該國所屬級別課稅。
  • 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定: 免稅紡織品、服裝及旅行用品獲得豁免。其他約旦商品則須繳付 10% 的第一級關稅。

其他自由貿易協定(KORUS、美國—以色列、美國—哥倫比亞、美國—秘魯、美國—巴拿馬、美國—智利、美國—新加坡、美國—澳洲、美國—巴林、美國—摩洛哥、美國—阿曼)均不獲個別豁免。自由貿易協定優惠仍會降低涵蓋商品的 MFN 稅率,但第 301 條關稅仍會按原產國所屬級別疊加徵收。

關稅疊加 

新關稅會與以下項目疊加徵收:

  • MFN(第一欄)稅率
  • 現行第 301 條中國關稅(清單 1–4A) — 就中國原產商品而言,新的 12.5% 第四級關稅會額外疊加於現行中國第 301 條稅率(清單 1–4A)及 MFN 之上
  • 反傾銷稅及反補貼稅(AD/CVD)

新關稅不適用於已受第 232 條管制的商品(涵蓋類別請見上方「豁免」一節)。根據第 14289 號行政命令的疊加順序,涵蓋商品的第 232 條關稅具有優先地位,因此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不會再疊加於其上。

計算範例 

情境↕關稅計算↕
越南服裝,MFN 16.5%16.5% MFN + 12.5% 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第四級)= 29.0%
中國消費電子產品,屬清單 3,MFN 3%,現行第 301 條中國關稅 25%3% MFN + 25% 第 301 條中國關稅 + 12.5% 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 = 40.5%
符合 USMCA 資格的墨西哥汽車零件,MFN 2.5%,非第 232 條涵蓋範圍0%(USMCA 免稅,第 301 條豁免)
德國工業機械,MFN 2.8%合併上限為 10%(第二級,歐盟):2.8% MFN + 7.2% 第 301 條 = 10.0%
受第 232 條管制的日本半導體25% 第 232 條,第 301 條強迫勞動關稅豁免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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