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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及保健品的 FDA 進口規定

根據 FDA 規定可以及不可以郵寄到美國的物品,包括維他命、非處方藥、處方藥、寵物藥物和管制物質。

本指南涵蓋以郵寄或速遞(USPS、FedEx、UPS、DHL)方式運送藥物及保健品到美國時,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運送。指南涵蓋五種規則有實質分別的產品類型:維他命及補充劑、非處方藥、由美國公民和居民訂購的處方藥、寄予其他國家訪客的處方藥,以及獸用藥物。第六類,即受 DEA 管制的藥物,不論產品原本屬於哪一類,一律凌駕以上五類的規則。

重大變更將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到來

由 2026 年 10 月 22 日起,受 FDA 監管的郵寄貨件將不能再使用簡化郵政入境程序,即使是價值極低的細小包裹亦然。這些貨件必須透過支援所需 FDA 資料(PGA 資料)的 ACE 報關程序處理。Zonos(或 Zonos 的合作夥伴)通常擔任這些貨件的進口人 (IOR)。進口人即海關在法律上要求對貨件順利清關負責的一方。

維他命及補充劑 

維他命及補充劑的待遇相同:FDA 將兩者一律歸類為食品而非藥物監管。

令貨件被扣留的警號:

  • 未經安全備案的新成分。 如某成分在 1994 年 10 月前未曾在美國銷售,製造商須先向 FDA 提交安全通知。許多外國草本成分未有完成此步驟,令其即使在原產地屬合法,進口到美國仍屬違法。
  • 禁用成分。 麻黃自 2004 年起已被禁用。Kratom 被視為非法;「強效」Kratom 是指 7-羥基帽柱木鹼(7-OH)含量超過 0.05%,或含超過 1 毫克 7-OH 的加工/合成產品。
  • 隱藏的真正藥物,尤其在減肥、性健康及健美補充劑中。這是貨件被扣留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 禁用的增肌成分,例如 SARMs、DMAA 及以「睪酮增強劑」名義銷售的合成代謝類固醇,即使標籤上標示為補充劑亦然。
  • 廠房紀錄不良。 FDA 多次發現問題的廠房或產品可被列入進口警示名單(Import Alert),觸發自動扣留。
  • 聲稱可治療疾病。 聲稱產品可治療、治癒或預防疾病,會令其在 FDA 眼中變成未經批准的藥物。
  • 缺少事先通知(Prior Notice)。 補充劑屬於食品類別,因此包裹寄出前須向 FDA 提交事先通知,即使屬個人自用數量亦然。詳見下文「FDA 事先通知」一節。
  • 製造商未有註冊。 由於補充劑屬於食品類別,外國廠房一般須持有有效的 FDA 食品廠房註冊。

標籤須顯示: 一個以英文列出成分及每份含量的補充劑資訊標示框(Supplement Facts)。一般保健聲稱(例如「有助增強免疫力」)沒有問題;治療疾病的聲稱則不可以。

重點提示

補充劑經常被扣留,幾乎都是因為隱藏成分或非法健康聲稱。請檢查有否禁用成分、廠房是否未被封鎖,以及標籤上絕不可有治療疾病的聲稱。

FDA 事先通知 

事先通知(Prior Notice)是在貨件抵達前向 FDA 提交的申報。此申報與海關報關(customs entry)分開處理,僅提交報關並不能滿足事先通知的要求。

是否適用?

貨物類型↕是否須提交事先通知?↕
膳食補充劑須提交
食品及飲品須提交
寵物食品及動物飼料須提交
非處方藥毋須
處方藥毋須
寵物及動物藥物毋須
旅客自用而攜帶入境的食品毋須
由製作者本人以個人禮物形式郵寄的自製食品毋須
個人以禮物形式郵寄的市售食品毋須

藥物並非食品,因此三類藥物均不在此範圍之內。向外國賣家訂購食品或補充劑,並不屬於任何一項「毋須」的情況。

這兩項禮物相關的情況背後理據不同。由製作者本人寄出的自製食品,根據規例本身獲豁免。以禮物形式寄出的市售食品,則依靠 FDA 的政策:當購買食品的是個人(而非企業),並以非商業目的將食品寄予另一位個人時,FDA 及 CBP 一般不會因缺少事先通知而採取行動。兩者均不適用於企業向顧客寄送貨品的情況。

須依序完成的步驟

郵件的時間安排與其他運輸方式不同。空運、海運、公路及鐵路運輸須在貨件抵達前指定時數內完成申報。郵寄包裹則須在寄往美國之前完成申報。

  1. 建立運送標籤。 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 起,申報須包含郵政服務名稱及郵件追蹤編號,因此追蹤編號須先於申報存在。
  2. 在包裹寄出前,向 FDA 提交事先通知。 FDA 會回覆一個 PN 確認編號(PN Confirmation Number)。
  3. 將 PN 確認編號填寫於海關申報表上。 該編號須出現在隨包裹送遞的 CN22 或 CN23 表格上。
  4. 將編號提供予負責提交報關的一方。 由 2026 年 10 月 22 日 起,該編號屬於隨報關一併以電子方式提交的 FDA 資料之一部分。若編號僅存在於紙本申報表上,並不會透過該次報關傳達至 FDA。

第一步是新增的規定。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之前,申報只需填寫預計寄件日期,因此現時可在標籤建立之前先取得事先通知。

提交後資料有變

須採取的行動視乎事先通知的狀態而定。

  • 處理中: 可直接修改。此階段申報尚未送達 FDA。
  • 已提交: 不能再作修改,須取消後重新提交,而由誰負責取消則視乎當初以哪種方式提交:
    • 透過 FDA 的事先通知系統介面(Prior Notice System Interface)提交: 可在該系統內取消,然後重新提交。
    • 透過 ACE 提交: 由報關行負責提交,只有報關行才能返回作出更正或取消,任何更改均須透過報關行處理。

若包裹抵達時未附事先通知

CBP 會將包裹扣留 72 小時,讓 FDA 檢查並作出決定。其後:

  • FDA 拒絕該包裹,且有回郵地址:包裹可能會退回寄件人,並標示為因缺少事先通知而遭 FDA 拒絕。
  • 沒有回郵地址,或 FDA 判斷該食品構成危害:FDA 可將其銷毀。
  • FDA 未能在 72 小時內作出回應:CBP 可將包裹退回寄件人,若沒有回郵地址則可將其銷毀。

若遭拒絕的包裹未被退運出境,須在收到拒絕通知後 10 個曆日內提交事先通知。

重點提示

須在包裹寄出前提交事先通知,並將確認編號填寫於海關申報表上。操作次序將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有所改變:追蹤編號須包含在申報內,因此須先建立運送標籤。

非處方藥 

非處方藥須先符合美國藥物規定,才能在美國銷售或進口:包括取得 FDA 特定批准,或屬於 FDA「非處方藥專論(OTC monograph)」涵蓋的產品。一款常見藥物的外國版本(例如外國製造的布洛芬),如僅為其他國家市場而製造,一般不符合資格:製造商須經 FDA 註冊,產品須經 FDA 列名,配方及標籤亦須符合美國規定。擁有 NDC(National Drug Code,美國藥物代碼)是一個好跡象,但並非 FDA 批准的證明;沒有 NDC 則強烈顯示該產品從未為美國銷售而列名。

對於一般、低風險的非處方藥,即使未完全符合所有美國規定,FDA 也可能酌情容許個人自用貨件,但這屬酌情處理,並非必然保證。

FDA 對個人自用非處方藥貨件的審視重點:

  • 進口該藥物的個人須以書面確認該藥物供其個人自用。
  • 該產品並非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亦沒有已知的重大健康風險。
  • 用量不超過 3 個月。

須密切留意:

  • 偽麻黃鹼及麻黃鹼: 常見感冒藥成分,因可用作製造非法藥物而受到關注。
  • 可待因: 即使在其他地方可以低劑量非處方形式銷售,在美國仍屬管制物質。外國的可待因產品會被視為管制藥物進口,而非一般非處方藥問題(詳見下文「管制藥物」)。

標籤須顯示: 一個以英文列出活性成分、劑量及警告的藥物資訊標示框(Drug Facts)。

重點提示

一般外國止痛藥及抗敏感藥被扣留的情況遠不如處方藥常見,但這並非保證。任何含可待因或偽麻黃鹼的產品,不論在海外如何銷售,都應視為高風險。

予美國公民及居民的處方藥 

為個人自用而攜入未經批准的藥物,技術上屬違法,但 FDA 的個人進口政策(Personal Importation Policy)有時容許這種情況。這是酌情、逐案考慮的決定,而非一種權利。以下四項條件通常須同時成立:

  • 該藥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而美國沒有合適的治療方案。
  • 該藥物並無任何商業化或宣傳予美國居民。
  • 該產品不被視為存在不合理的風險。
  • 收件人須簽署確認個人自用的聲明(一般為 90 天或以下的用量),並須指名一位負責跟進的美國醫生,或證明治療已在海外開始。

若美國已有有效治療方案,此例外情況便不適用。 這正是「嚴重疾病」條件在實務上的意思:該藥物所治療的病症,必須是美國目前無法有效治療的,不論是透過已上市銷售的產品,或臨床試驗。

文件可證明病情及個人自用的條件:醫生信函,以及處方連同已簽署的個人自用聲明。至於商業化及風險方面的條件,則取決於賣方及產品,而非買方:任何文件都無法彌補一間向美國居民宣傳的藥房,而「不合理風險」則完全由 FDA 判斷。

貨件應附上:

  • 藥物清單,並註明每種藥物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
  • 建議附上:處方副本,或負責跟進治療的醫生的信函。

大部分為吸引美國顧客而設的外國藥房網站(以美元定價、針對美國顧客宣傳)按其設計本身已不符合商業化條件,代表最常見的實際情況,在管制藥物問題出現之前,往往已經完全不符合資格。

若貨件不符合資格: FDA 會扣留貨件,並透過其 ITACS 系統給予收件人短暫時間回覆。若問題未能解決,FDA 會拒絕該貨件。由於這些貨件價值為 2,500 美元或以下,FDA 可下令銷毀而非退回,一般不會向個人買家收取銷毀費用。金額較大或多次出現的個案,則可能導致沒收及法律行動。

重點提示

應將 FDA 的個人自用政策視為一項可被撤回的狹窄例外情況,而非一個開綠燈的許可。若貨件來自向美國顧客宣傳的藥房、缺乏醫生文件,或超過 90 天用量,便極有可能不符合此政策。

予其他國家訪客的處方藥 

此情況遵循與上文幾乎相同的規則。例如,一位「候鳥族」加拿大訪客可能從其本國藥房獲寄藥物。FDA 的指引並不取決於國籍,並特別考慮到這種情況:訪客可獲寄最多 90 天用量,逗留時間較長者可獲寄更多批次。

上文四項條件之一(指名一位美國醫生,或證明治療已在海外開始)在此情況下由外國處方及醫生所滿足。加拿大郵政(Canada Post)本身的指引亦認同這一點。(另有一項獨立的 DEA 規則,容許旅客隨身攜帶有限份量的合法管制藥物過境,一般為美國居民從海外攜入 50 劑,但此規則僅適用於隨身攜帶,不適用於郵寄。)

貨件應附上:

  • 文件證明該藥物供收件人在美國逗留期間自用,可包括:
    • 簽證或護照副本。
    • 醫生信函。
    • 英文處方副本。
  • 每次貨件不超過 90 天用量。
重點提示

訪客按照與上述公民/居民案例相同的條款,收到從其本國郵寄的一般非管制藥物,是本指南中較為安全的情況之一。管制藥物則無論如何都不獲容許,國籍並不會改變這一點。

寵物及動物藥物 

一般動物藥物(除蚤蜱藥、防心絲蟲藥、抗生素、止痛藥)須經 FDA 批准;動物疫苗則由 USDA 另行處理。由於 USDA 進口許可證主要面向企業,個別飼主訂購的大部分寵物藥物均受 FDA 規則管轄。

FDA 的個人自用政策同樣涵蓋寵物藥物,以獸醫信函取代醫生信函。不過,現行 FDA 進口執法指引指出,未經批准的動物藥物不符合個人進口資格。實際上,獸醫信函有助於文件證明,但不能令一款未經批准的外國動物藥物變得可進口,而許多人試圖訂購的特定產品(較便宜的外國除蚤、除蜱及防心絲蟲藥)本身就來自已受 FDA 進口警示規管的廠房。

FDA 對寵物藥物個人自用的條件:

  • 該藥物用於治療嚴重病況,而美國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案。
  • 該藥物並無任何商業化或宣傳予美國居民。
  • 該藥物被視為不構成不合理的風險。
  • 進口該藥物的個人須以書面確認該藥物供其寵物自用,並須提供負責該寵物治療的美國獸醫的姓名及地址,或證明該產品是為延續在外國已開始的治療。
  • 用量不超過 3 個月。

貨件應附上:

  • 藥物清單,並註明每種藥物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
  • 建議附上:處方副本,或負責跟進治療的獸醫的信函。

標籤須顯示該藥物適用於哪種動物(物種),並附有清晰的使用指示。即使藥物本身沒有問題,缺少這項資訊仍會令標籤變得不合法。

鎮靜劑: 氯胺酮及曲馬多屬管制藥物,因此絕不可郵寄(詳見下文)。賽拉嗪及美托咪定尚未正式列為管制藥物,但 FDA 已將兩者與非法鴉片類藥物一併標記為濫用風險,因此應以相同方式處理。

重點提示

寵物藥物屬於較複雜的情況:FDA 承認配備獸醫文件的個人進口,但執法指引對未經批准的動物藥物則較為嚴格。獸醫信函無法凌駕未經批准的產品、進口警示,或管制成分。

管制藥物:絕不可郵寄 

以上每一類均屬 FDA 規則範疇,當中 FDA 有時會酌情容許個人貨件。管制藥物則完全不同:DEA 已表明,郵寄或速遞貨件完全沒有個人自用的例外情況,不論產品原本屬於哪一類,亦不論收件人是誰。

常見類別包括: 強效止痛藥(鴉片類藥物)、抗焦慮藥(苯二氮平類藥物)、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藥物(興奮劑)、任何劑量的可待因、睪酮及其他類固醇,以及(就寵物而言)氯胺酮及曲馬多。

DEA 容許旅客隨身攜帶某些合法取得的管制藥物過境(美國居民一般為 50 劑),但此規則僅適用於隨身攜帶。DEA 已明確表示,除非收件人已於 DEA 註冊,否則從其他國家郵寄管制物質到美國即屬違法,即使持有有效處方亦然。一般外國藥房幾乎從未於 DEA 註冊。

此規則凌駕其他各節: 有效處方在此並無幫助(處方藥一節);在海外以非處方形式銷售的含可待因咳嗽糖漿,在美國仍屬管制物質(非處方藥一節);合成代謝類固醇及 SARMs 不論標籤如何標示,同樣適用此規則(補充劑一節,但 SARMs 具體上屬於 FDA 未批准藥物規則下的違法產品,而非 DEA 的管制物質規則);氯胺酮及曲馬多屬管制藥物,賽拉嗪/美托咪定應以相同方式處理(寵物藥物一節)。

處罰亦更為嚴重:一般未經批准但無害的產品,通常只會被扣留、拒絕或銷毀。管制藥物貨件則可能被永久沒收,並轉交刑事檢控。

重點提示

若屬管制藥物,郵寄或速遞應一律視為絕對禁止。沒有例外。這凌駕 FDA 的個人自用政策、有效處方,以及收件人的國籍。應將此設定為自動篩選規則,而非逐案判斷。

快速參考 

類別↕一般是否容許?↕主要條件↕是否須留意管制藥物?↕
維他命及補充劑是,只要符合規則已在寄出前提交事先通知、沒有禁用成分或隱藏藥物、沒有疾病聲稱、廠房未被封鎖有時:合成代謝類固醇、SARMs、強效 Kratom(待定)
非處方藥通常可以,但不保證屬低風險用途、並非用於治療嚴重疾病、約 3 個月用量、擁有 NDC是:可待因、偽麻黃鹼
處方藥:美國公民/居民只在狹窄情況下可以嚴重疾病、沒有美國宣傳、約 90 天用量、醫生信函是,凌駕其他所有規則
處方藥:訪客只在狹窄情況下可以與上述相同;接受外國醫生信函是,國籍無助於此
寵物及動物藥物通常可以,配合獸醫信函獸醫信函有幫助,約 3 個月用量;廠房/產品不可被封鎖是:氯胺酮、曲馬多;留意賽拉嗪/美托咪定
管制藥物(任何類別)否,絕不可郵寄任何郵寄物品均沒有個人自用例外此列本身即為例外情況

須知術語 

  • FDA: 決定藥物、補充劑及醫療器材可否在美國銷售或帶入美國。
  • DEA: 處理管制藥物。與 FDA 分開,規則亦較 FDA 嚴格。
  • NDC: National Drug Code(美國藥物代碼),是 FDA 為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藥物產品所編配的獨有識別碼。沒有此編號強烈顯示產品未為美國銷售而列名;擁有此編號並不代表已獲 FDA 批准。
  • 個人進口政策(Personal Importation Policy): FDA 用以形容其酌情、逐案考慮,有時容許小量個人貨件、進口一款原本未獲批准藥物的做法。
  • 進口警示(Import Alert): FDA 公開列出的廠房、產品或國家名單,因過往曾出現問題,其貨件可被自動扣留,毋須經過檢驗或測試。
  • 進口人 (IOR): 在法律上負責確保貨件遵守規則的公司或個人。若未能遵守,可被罰款或面臨法律問題。
  • PGA 資料: FDA 等合作政府機構在貨件清關前所要求的額外資料,現時不論貨值多少,本指南所涉及的每批貨件均須提供。
  • 事先通知(Prior Notice,PN): 向 FDA 提交的申報,用以告知 FDA 有食品貨件即將運抵,與海關報關分開處理。食品、補充劑及飲品須提交,但藥物則毋須。
  • PN 確認編號: FDA 接受事先通知作審核後所發出的編號。就郵寄而言,該編號須出現於海關申報表上。
免責聲明

本指南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法律或海關意見。此範疇的規定變動迅速,因此郵寄或申報前,請向 FDA、CBP 或持牌海關專業人士確認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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