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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歸類通則

商品歸類通則

使用這些分類規則以獲得最高準確度。

商品分類可能很具挑戰性且具有主觀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為商品提供的詳細資訊。為了確保指定 HS 編碼時的一致性和統一性,關鍵是遵循六項商品歸類通則 (GRI)。這些規則應在每次分類商品時依序應用。

1. 稅目名稱、章節/章節附註 

「為便於參考起見,提供了各章、各目及各分目的名稱;就法律目的而言,商品應按稅目名稱及相關章節或目的附註的措辭進行分類。」-世界海關組織 GRI

如果產品的詳細資訊清晰地描述了與 HS 稅則相符的產品,應相應地進行分類。例如,乾葡萄應在稅目 0806「新鮮或乾葡萄」下分類。

2. 未組裝或已拆卸的商品 

提及某物品的稅目應理解為包括提及該物品不完整或未成品的情況,但該不完整或未成品物品,按進口時的狀態,具有完整或成品物品的本質特徵。

2(a) 如果產品未組裝或已拆卸,應在與成品物品相同的稅目下進行分類。例如,缺少輪子的自行車貨運應在稅目 8712「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車」下分類。

2(b) 混合物和材料組合。具有橡膠端蓋 (4016) 的木製桌子 (9403) 在稅目 9403 下分類,因為主要材料是木頭。

3. 兩個或多個稅目 

當商品可在兩個或多個稅目下分類時,分類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3(a):最具體的稅目;3(b):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的商品或組合應按產品的主要本質特徵分類;以及 3(c):按數字順序最後的。

3(a) 當兩個或多個稅目各自只提及混合或複合商品中所含材料或物質的一部分時。例如,橡膠瑜伽墊可在稅目 4016 作為橡膠物品分類,但正確分類是稅目 9506「一般運動用品及設備」。

3(b) 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不同組件組成的複合商品。例如:巧克力覆蓋的格雷厄姆餅乾在稅目 1806 下分類。儘管含有相等數量的巧克力和格雷厄姆餅乾,但本質特徵是巧克力。

3(c) 如果商品無法根據 GRI 3(a)3(b) 進行分類,則應根據 3(c) 採用按數字順序最後的稅目。3(c) 規則用於商品似乎符合多個稅目且無法確定本質特徵的情況。例如,同時包含「帽子」(稅目 6505 下分類) 和「襪子」(稅目 6115 下分類) 的組合禮品套裝,應在稅目 6505 下分類,即數字順序最後的。沒有任何物品給予該禮品套裝其本質特徵。

4. 最相似的商品 (相似特徵) 

無法按上述規則分類的商品應按與其最相似的商品所適用的稅目進行分類。

此規則罕見

此規則應謹慎應用,且很少使用,因為大多數商品應在 GRI 1-3 中涵蓋。

5. 容器 

5(a):相機盒、樂器盒、槍支盒、繪圖工具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特別設計或配置以容納特定物品或一組物品,適合長期使用…,當其屬於通常與此類物品一起出售的種類時,應與此類物品一起分類。但此規則不適用於給整體賦予本質特徵的容器。

5(b):在上述第 5(a) 規則的規定下,隨商品進口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如果屬於通常用於包裝此類商品的種類,應與商品一起分類。但當此類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明顯適合重複使用時,本規定不具約束力。

5(a) 適用於長期使用的箱子和容器,當它們是為內部產品製造且與商品一起分類時。例如,「無人機」在稅目 8806 下分類為「無人航空器」。如果無人機包括一個箱子,兩件物品都保持在稅目 8806 下分類。

5(b) 適用於不打算重複使用的包裝盒和容器。例如,內裝鹹水太妃糖的紙板盒應分類為鹹水太妃糖。

6. 分目規則 

就法律目的而言,商品在某稅目分目中的分類應根據該等分目的措辭及任何相關分目附註進行確定,但須理解只有相同級別的分目才可進行比較。為本規則的目的,相關的章節和目的附註也適用。

第 1-5 規則適用於稅目級別的分類。一旦選定稅目,這些規則將被重新應用以確定分目分類。

例如,「杜拉塞爾電池」根據規則 3(a) 落在稅目 8507「電池蓄電池」下。從那裡,分目 8507.60「鋰」是通過根據產品的本質特徵重新應用規則 3(b) 確定的。

例外情況 

六位數字 WCO 編碼分類結構普遍性的例外情況確實存在。由於每個國家都有自主權確定某些商品在其關稅稅則中的分類方式,所以商品可能因國家而異。例如,在美國,金屬食品車分類為金屬車,而在加拿大,它分類為廚房工具。在這種情況下,這兩件物品的分類將在不同的章節中找到。儘管這些分類結果差異確實存在,但它們是例外情況,而不是規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在各國的同一章節、稅目和分目中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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