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則號別的術語、章節/類別註釋
"章節、類別和子類別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出於法律目的,分類應根據稅則號別的術語和任何相關的章節或類別註釋決定。" -世界海關組織的通則
如果產品的詳細資訊清楚地描述了與HS稅則相符的產品,應按相應方式進行分類。例如,葡萄乾應在稅則0806「鮮葡萄或乾葡萄」下進行分類。
2. 未組裝或已拆卸的貨物
稅則號別中對物品的任何提及應被理解為包括對該物品不完整或未成品的提及,但條件是所提交的不完整或未成品物品具有完整或成品物品的本質特徵。
2(a) 如果產品未組裝或已拆卸,應在與已組裝物品相同的稅則號別下進行分類。例如,一批缺少車輪的自行車應在稅則8712「未動力驅動的自行車及其他自行車」下進行分類。
2(b) 材料的混合和組合。帶橡膠端蓋的木製桌(9403)應在9403下進行分類,因為主要材料是木料。
3. 兩個或多個稅則號別
當貨物可歸類於兩個或多個稅則號別時,應按以下方式進行分類:3(a)最具體的稅則號別,3(b)由不同材料或成分組成的貨物或套裝應按產品的主要本質特徵進行分類,以及3(c)按數字順序最後的。
3(a) 當兩個或多個稅則號別各只涉及混合或複合貨物中所含材料或物質的一部分時。例如,橡膠瑜伽墊可作為橡膠物品在4016下進行分類,但正確的分類是9506「一般運動用品及設備」。
3(b) 由不同材料製成或由不同成分組成的混合物和複合貨物。例如:巧克力覆蓋的格雷厄姆餅乾在1806下進行分類。儘管含有相等數量的巧克力和格雷厄姆餅乾,但本質特徵是巧克力。
3(c) 如果物品無法根據通則**3(a)或3(b)進行分類,您應按照3(c)按數字順序選擇最後的。通則3(c)**用於商品符合多個稅則號別且無法確定本質特徵的情況。例如,同時包含「帽子」(在稅則6505下進行分類)和「襪子」(在稅則6115下進行分類)的組合禮品套裝應在稅則6505(數字順序最後的)下進行分類。沒有任何物品賦予此禮品套裝本質特徵。
4. 最相似(性質相同)
無法根據上述規則進行分類的貨物應在與其最相似的貨物適用的稅則號別下進行分類。
5. 容器
5(a):相機盒、樂器盒、槍支盒、繪圖工具盒、項鍊盒及類似的容器,專門設計或配置用於盛裝特定物品或一套物品,適合長期使用...,當其為通常與此類物品一起銷售的種類時,應與此類物品一起進行分類。但是,此規則不適用於賦予整體本質特徵的容器。
5(b):根據上述第5(a)條款的規定,與貨物一起報關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如為通常用於包裝此類貨物的種類,應與貨物一起進行分類。但是,當此類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顯然適合重複使用時,此條款不具約束力。
**5(a)**適用於長期使用的箱子、盒子和容器,當它們是為容器內的產品製造且兩者一起進行分類時(產品和容器)。例如,「無人機」在8806下進行分類,「無人飛行器」。如果無人機包含一個箱子,兩個項目都在8806下進行分類。
**5(b)**適用於不打算重複使用的包裝盒、盒子和容器。例如,內裝海鹽太妃糖的紙板箱應按海鹽太妃糖進行分類。
6. 子稅則號別規則
出於法律目的,貨物在稅則號別的子稅則號別中的分類應根據該等子稅則號別的術語和任何相關的子稅則號別註釋決定,但須了解只有相同級別的子稅則號別才可相互比較。就此規則而言,相關的章節和類別註釋也適用。
通則1-5在稅則號別級別適用於分類。一旦選定稅則號別,就應重新應用這些規則以確定子稅則號別分類。
例如,「勁量電池」在8507下歸類,「電蓄電池」,使用規則3(a)。從那裡,根據產品的本質特徵重新應用規則**3(b)**來確定子稅則號別8507.60「鋰」。
例外
六位數WCO編碼分類結構通用性的例外確實存在。由於每個國家都有權對某些貨物在其關稅稅則中的歸類進行裁定,不同國家可能會對貨物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在美國,金屬食品車被歸類為金屬車,而在加拿大它被歸類為廚房工具。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物品的分類將出現在不同的類別中。儘管這種分類差異確實存在,但它們是例外而非常規。在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在各國之間以相同的類別、稅則號別和子稅則號別進行分類。
通則解釋
運用這些分類規則以獲得最大的準確性。貨物分類可能很具挑戰性且主觀,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物品所提供的詳細資訊。為確保在分配HS編碼時保持統一性和一致性,必須遵循六項通則解釋(GRIs)。每次對物品進行分類時,都應按順序應用這些規則。